乐鱼网站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体育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进行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但迄今为止,理论和实践界对体育产业的概念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结合国内外体育产业实践界和理论界的经验,从统计工作的角度出发,将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具体包括:
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专门为社会公众提供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乐鱼网站,如体育事务管理机构、各类体育组织以及体育社会团体的活动。
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观赏比赛和专业训练的体育场馆管理活动,如综合性比赛场馆,训练用场地的管理活动。
5.其他体育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其他体育服务活动。包括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科研服务、体育彩票服务、体育传媒服务、体育展览服务、体育市场管理服务、体育场馆设计服务、体育场所保洁服务和体育文物及文化保护服务。
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制造。提供体育服务所必须的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活动乐鱼网站。
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销售乐鱼网站。提供体育服务所必须的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活动。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以体育管理部门关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政策及改革精神为指导,以我国现阶段体育产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为依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产业基础,以活动的同质性和体育自身特征为原则,根据其概念和活动范围,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分为8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次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 一、二 ..表示。
第二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机器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 1、2表示。
第三层是《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57个小类。该小类全部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行业类别,也是第三层次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次,该层次不设置序号,为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用相应的行业代码表示这57个小类的代码。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对第三层划分较粗的行业小类增设了延伸层,其目的是科学、准确、完整地描述这类行业所包括的文化活动。延伸层的类别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类别前用横线.含有部分体育活动的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体育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我们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这类行业作标记(*),分类有46个小类不是纯的体育活动,例如纺织服装制造中只有运动类服装制造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畴。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作为体育产业统计的分类标准,它阐述了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哪些活动属于统计上观察的文化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进行了重新组合和分层,以便社会各界根据不同需求来观察体育活动。
由于《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基本活动是57个行业小类,因此,本分类还可组合成供分析决策用的体育产业核心层、体育产业外围层和相关体育产业层三个板块(如表所示)。
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的概念是等同的,英语中都译为industry。国际上的有关分类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体育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体育单位。由于《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没有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因此,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体育单位和经营性体育单位。
体育建筑活动包括体育馆房屋工程建筑和体育场工程建筑两个行业小类。体育建筑活动是否作为体育及相关产业的内容,还不能达成共识。但一方面由于体育场馆开展体育产业活动的依托,具有资产专用性的特征,而体育场馆建造活动与其他房屋的建造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另一方面,从国外经验看,韩国在体育产业分类中也将体育建筑活动包括在内,再加之,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也建议将体育建筑活动在分类中得以体现。因此,《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将其纳入了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畴。
从理论上看,体育产业的核心应当包括体育竞赛表演业和体育健身休闲业两大部分。从体育主管部门工作需求的角度,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统计也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我们只将体育健身休闲业单独列出,而体育竞赛表演业并为明确为一个独立的分类。这样作的原因在于:
第一、体育竞赛表演业尚不具有独立于其他行业分类的现实条件。表现为当前我国从事竞赛表演经营活动的主体尚不明确;从产业活动的范围角度看,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外延非常宽泛,比如很多体育竞赛表演业既包括了体育组织管理活动,又包括了体育场馆管理活动和其他体育服务活动,甚至包括了体育用品设施的制造活动等各种交叉产业活动,从而导致体育竞赛表演业难以清晰、独立地划分出来。
第二、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外明确划分出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统计分类尚未出现,通行的做法都是将其细分为体育组织管理、体育场馆管理和其他体育服务。
第三、从我国已经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看,并未将体育竞赛表演业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业列出。因此,为了能够与国家统计制度相互衔接,确保工作的权威性与数据的可靠性,我们主张将体育竞赛表演业进一步细分为能够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类别。
未来,如果实际工作中有对体育竞赛表演业进行专项统计的需要,我们仍然能够从当前的分类中挑选出相关的类别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