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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 Sports马拉松赛事人身伤亡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
时间:2024-07-13 13:21点击量:


  Leyu Sports马拉松赛事人身伤亡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马拉松比赛作为长跑竞技项目在全世界颇受青睐;目前分为全程马拉松(全程 42.195 公里),半程马拉松(21.0975 公里)和四分之一马拉松(或称为迷你马拉松,5 公里左右)。

  马拉松比赛传说是为了纪念奔跑了 40 多公里,为传递雅典人在希波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消息而不幸累亡的菲迪皮茨而创立的;为了让故乡的人民早点知道胜利的喜讯而不断奔跑,最终体力衰竭而亡。

  有感于此,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创立了“马拉松”长跑项目,长度为菲迪皮茨实际的奔跑的路程(约 42.195 公里)为比赛的长度,来纪念这位英雄,此后马拉松比赛成为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常设项目。

  自第一届奥运会开设“马拉松”起,世界各地也纷纷效法举办马拉松比赛,如国外的“波士顿马拉松”距今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举办赛事超百届,跻身全球最著名的年代最久远的马拉松赛事之一;

  此外东京马拉松、伦敦马拉松等也都是知名世界马拉松赛事,至于其他大大小小的马拉松比赛更是不胜枚举,深受全世界跑步爱好者的喜爱。

  在 2014 年我们马拉松年会上,为适应新形势以及创新管理模式,我们田径协会降低马拉松的赛事举办门槛,来激发社会各界对于举办马拉松比赛的积极性乐鱼体育,不再要求举办城市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使得城市举办马拉松变得轻而易举。

  而且马拉松赛事的举办毫无疑问有利于承办城市品牌形象的宣传推广及其旅游产业的发展,因而对于承办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如厦门马拉松)。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马拉松赛事目前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各地纷纷举办马拉松赛事,资料显示,2014 年之前的场次都维持在 50 以下,在巨大利好的促进之下,从 2015 年开始马拉松赛事官方注册场次和参与人数猛增到 134 场,2016 翻倍达到 328 场。

  而 2017 年更是达到 1100 余场,平均每天 3 场,参赛人数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 498 万,参赛人数之多,可以说许多项目都难望其项背,所以,马拉松运动也在我国具有十分巨大的群众影响力。

  伴随着如此多的场次,也发生了许多伤亡事情。例如 2015 年 1 月 25 日,香港马拉松中首次参加十公里比赛的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的 24 岁的学生,因抢救无效离去,其昏倒的地方距离终点仅有几百米的距离;

  2016 年在厦门(海沧)国际马拉松中,替跑者吴某乙在通过终点后不久就昏倒在地,而后心脏停跳、呼吸衰弱,随后被送往厦门海沧医院进行抢救,不幸抢救无效在当天身亡;

  2017年 11 月 19 日,一名中年男选手在参加重庆国际半程马拉松过程中,距离终点不到 20 公里处,忽然晕倒,没有了脉搏与呼吸,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等伤亡事情。

  根据搜狐体育网报道,截止 2016 年三年内在地方田协注册的金、银、铜牌动作马拉松赛事中,共发生了 16 人次的猝伤乐鱼体育。可以说马拉松运动是目前猝伤率最高的运动项目之一。

  由于目前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乐鱼体育,在处理这些伤亡事情的时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诸如人身伤亡侵权责任认定等)。如厦门(海沧)国际马拉松的替跑猝伤案的审理与判决就一度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与争议。

  如此高影响力,高猝伤率的项目,颇多争议的出现,将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有碍于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迫在眉睫。

  通过文献综述,发现国内对于马拉松伤亡事情的侵权责任方面研究较少,且对于三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讨论不全,对于马拉松人身伤亡侵权责任的抗辩(免责)事由以及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方面的讨论鲜有,也较少涉及对于马拉松赛事合同中关于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的分析,以及针对马拉松的立法现状的研究与国内立法完善的研究。

  马拉松赛事中人身伤亡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如对于侵权发生的时间与空间的要求,同时也涉及主办方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抗辩(免责)事由适用上由于马拉松比赛本身固有的较大的风险性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适用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考虑分析;

  而且马拉松作为竞技体育赛事之一,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也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出现于竞技体育赛事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并且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对发生于马拉松赛事或者竞技体育中这种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故而对于马拉松赛事的人身伤亡侵权责任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有着新的的意义,同时也为针对马拉松赛事以及竞技体育赛事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价值。

  目前我国的马拉松赛事呈几何级数发展,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了诸多伤亡事情。由于针对性立法的缺失,在处理这类事发的时候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存在分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而本研究通过结合典型事发,从侵权行为的归责、认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对于赛事合同中关于人身伤亡免责条款的不合理性分析以及改进建议。

  旨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情时候,明晰主办方与受害方的权责,减少争议,完善赛事合同,以期促进我国马拉松赛事的良性发展。

  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国内法学界目前观点不一。苏镧浠通过对归责体系研究后指出:对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目前法学界存在一元说、二元说以及三元说,目前国内对于侵权行为归责主要以三元说为主。

  对于产生争议的原因,其分析后指出:主要是由于归责原则的功能所造成的,包括逻辑、道德,社会价值与当事者的责任引发的;

  一元说的缺陷在于: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对于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如果只从过错责任原则出发,显然是难以做到的,不利于社会绪论利益的保护;

  二元说的缺陷在于:过错推定原则并不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其是以对于过错的推定为主,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在于是由侵害方负责举证说明自身无过错,二者还是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的;

  三元说缺陷在于:对于民事责任与损害的承担,“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说法不利于理清前两者的界限,且逻辑上也存在缺陷,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价值不高。对于在一般侵权事情中适用最多的过错责任原则。

  刘彦呈分析后发现: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同时包含了侵害人与被害者的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受害人的过错也是新的的考量因素。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也有过错,应该就当事人在侵权中过错责任的大小来认定是否减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忽略行为人过错程度,一律按相同的标准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不能很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危及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联系,魏振瀛研究后发现,对于民事责任承担与归责主要是由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归责的事由与原则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有多种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理应随之产生相应的变化;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用于损失的补偿上,对于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要依据相关的立法;恢复原状只是赔偿损失方式的特殊化,故而,二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没有不同;

  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消除危险、归还财产、停止侵害、清除妨碍等情形。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抗辩(免责)事由对于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有新的意义。

  苏千禄研究后指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目前还不完全以应对新出现的情况,相关概念的界定还十分模糊,对于存在的问题,作者建议:增加完善抗辩事由的类属,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宜明确,补充对于抗辩事由一般化应用情形的立法规定。

  对于体育赛事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目前主要是集中于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著作权等方面,对于体育赛事中人身伤亡法律问题研究较少。拟就收集到的相关文献中的观点做如下总结。

  王勤芳等学者们认为:大型体育赛事由于参与的人数众多,存在着诸多可变因素,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特别是一些本身就具有高危因素的比赛项目,如拳击、马拉松等等。

  在这些风险伤害发生的时候,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全部由活动的组织方进行承担,势必会影响其日后举办类似活动的热情;如果主办方完全免责,势必会让其疏于防范,将会危害到比赛参赛者人身安全保障;

  故而明确双方在伤害中的相关法律权利责任,将有益于社会体育赛事的良性发展。对于主办方而言,其义务主要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比赛开始之前对参赛者说明参加比赛的有关情况以及可能遇到的伤害风险,敦促其注意自身安全;第二、核实参赛者的身份,杜绝冒名顶替行为;第三,检查活动的场所,设备等是否符合地方安全规定;第四、制定预案,出现意外情况时候可以及时应对;第五、对于参赛者发生伤情的时要及时救护。

  第一、主办方没有完全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第二、组织者的过失的导致伤害发生的原因;第三、损害结果与主办方未尽相关安保责任互为因果;第四、主办方对于损害具有过错,是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造成,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参赛者在活动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的原因在于组织者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此种伤害结果不是出于主办的原因,此时主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主办方只在自己的过失所形成的范围内进行承担,通过其为履行必要的安保义务的多寡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在大型体育比赛中,组织赛事在于让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强身健体,其主要以社会性以及活动性为主,地方与社会利益是主办方主要考量的因素。故而,对于存在于赛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视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有效,对于其效力的分析,宜考虑以下几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