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体育平台体育赛事管理的概念娱乐坛第二场“体育赛事节目保4月20日,娱乐坛第二场“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东方会堂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这一主题展开学术分享与研讨的活动。
论坛由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孔祥俊致欢迎辞,他首先欢迎各位嘉宾和观众的参与与支持,并以“卡拉OK中的MV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论为切入点,指出“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新背景下的老问题,随后围绕法院判决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制品还是作品认定的不同态度,提出了三点看法:
第一,根据产业利益、公众消费、传播手段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认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的;
第二,研究体育赛事节目保护需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出发,从宏观角度看,如何保护在国家利益清晰的前提下,需要由高层进行顶层设计,也即立法,微观的法律适用标准服从宏观层面;
第三,从微观角度看,在法律适用中独创性是判断著作权保护的根本标准体育赛事管理的概念乐鱼体育官网,而作品和制品的区别不应该是独创性的高低,而应是独创性的有无。
同时,孔祥俊指出,虽然解释法律需要根据客观需求,但是法律标准发生变化也需要变化的基础,变相地保护著作权理由并不充分。
随后,论坛主持人凯原法学院刘永沛介绍本次论坛主办的背景,他以“新浪和天盈九州”和“央视与暴风公司”两个经典案例引入,并围绕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抛出诸如体育赛事节目的财产权属性、作品的构成要件、广播组织权以及法律与技术的错位等可由本次论坛主题延伸出的核心问题。
同时介绍了出席论坛的嘉宾,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孔祥俊、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戎朝、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中心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上海版权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武幼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陈果、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放、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洁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
中央电视台副主任严波首先向观众介绍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发展和利益保障的概况,以2016年里约奥运会监播为例点出未授权盗播体育节目的现象非常严重,并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性质在各个法院的判决中都各不相同,究其原因是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十分模糊;
其次从一、二审的判决用词出发对“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件进行介绍,并主要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强调可复制性而非固定性要件、著作权独创性对个性化的评判等角度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随摄随播性质和独特性保护进行阐述;
再次以“央视和暴风公司”案为例,详细地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个性选择空间、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影视作品的立法趋势进行阐释;最后着重讲述体育赛事直播作为影视作品在现阶段的特点与核心。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戎朝作为“新浪案”的代理人,为观众详解了在代理“新浪案”时,其团队对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定性所做的法理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法院的判决的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直播及转播权因物权法定不能定位在物权,只能靠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对直播权利进行维权;而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专业化发展使其已经具备拥有独创性的可能性,事实上体育赛事的直播与电影摄制具有相似性乐鱼体育官网,因而直播与转播的过程是通过画面为观众呈现精彩的赛事创作。
此外,针对二审判决对固定性的认定,戎朝认为直播存在设备上的影像存储,视频信号必然是被固定下来的;同时他坚持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最完善的是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乐鱼体育官网,因此体育赛事直播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应纳入版权保护之中。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中心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主要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现状和体育赛事直播维权的法律困境两个方面进行分享。
他首先以2017年中超联赛的监测数据和中超比赛直播平台为例,指出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数量庞大、维权成本高昂以及维权手段略显捉襟见肘等现状;
随后对体育赛事直播维权中技术与法律之间联通的难题进行了分析,第一是赛事直播所指向的权利客体的内容、可固定性以及独创性在技术上如何表现,第二是赛事直播所指向的权利本身的内含、类型在中外法律上如何界定或者可能如何界定;
上海市版权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武幼章对“新浪案”进行评析,他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对于本案来说不太重要,因为我国法律是允许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一是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转播权,二是录制权。
那么争议点在于能否将其延伸解释到网络上呢,二审判决认为,广播电视组织权不能阻止他人的网络直播行为体育赛事管理的概念,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武幼章还提到我国《著作权法》尚不能解决技术进步产生的新问题,导致法官判案难,立法者任重而道远。